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1251976********,住登封市**办事处**村**街**号。2014年9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16日因危险驾驶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3日分别两次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2019年6月27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于次日9时许,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道路行驶至207国道与颍河路交叉口处附近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20】2001569号乙醇鉴定意见书:耿某某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345.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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