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37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09时05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沿确山县三里河乡三里店村至马庄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铁路东6.6米处时,与同向曹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尹某某死亡、曹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耿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
3、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
4、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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