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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5********,汉族,文盲,务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45分,被告人耿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达拉特旗榆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公里加530米处时,与沿达拉特旗榆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驶入逆向的郑某某驾驶的蒙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耿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耿某某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生

检察员李  

202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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