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2时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邹平市****村转盘附近一饭店内吃饭。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喝了三瓶啤酒。当天15时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鲁M****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集团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村窦某某驾驶的鲁M****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窦某某无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耿某某经电话传唤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耿某某一次性赔偿窦某某35000元,已全部过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耿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的说明,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窦某某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方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