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0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农场**队,住该地。2006年12月06日因犯盗窃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双卧公路双河学校门前,与沿双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李某某(男,**岁)驾驶的黑B****F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耿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当场对耿某某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7.3mg/100ml,经市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鉴定: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为218.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耿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耿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07)甘刑初字第10号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2130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耿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8月7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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