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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西三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85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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