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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20分许,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科凉路交警家苑门前行驶,实施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耿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耿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是9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零散证据页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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