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4时40分,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单县**路行至**庄与**庄十字路口,与朱某某驾驶的鲁******号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耿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朱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检验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锋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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