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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济南**宿舍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勺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耿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6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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