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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晥******黑色林肯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大街与北三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5毫升/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毫克/ 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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