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4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QJQ485号轿车行驶至西平县交通路火车站路口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耿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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