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轿车沿德州市商贸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福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庄**号,联系电话:1505348****。
2.卷宗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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