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3时40分,被告人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A*****棕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从深州市**小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饭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4mg/100ml。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前,被告人主动承认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 赵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小区**号楼**单元**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