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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被告人耿某某在宁城县**镇**蔬菜市场70 号库房、**镇**村谢某某代收点收购农户西红柿,收受三车西红柿后向农户承诺后期偿还货款,以拖欠货款的方式,骗取农户西红柿货款及材料费共计人民币72327.2 元后隐匿。

2020 年3 月16 日,被告人耿某某自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所骗农户货款及材料款72327.2 元上缴至宁城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耿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收货记录、微信截图、耿某某收货清单、常口信息;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5、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永德

检察官助理:孙思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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