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宜良县**乡**村自家地里做活时,将杂草堆拢在地边一蚂蚁窝上,用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蚂蚁窝,后被其妻李某甲踩熄,但因风势作用,杂草重燃后火势失控向桉树林内蔓延。山林起火后,耿某某报警并自行扑火,但因火势蔓延速度快,无法扑灭,造成宜良县**乡**村**山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火场过火面积共14.1863公顷(212.795亩),其中,有林地10.3435公顷(155.153亩);灌木林地3.6804公顷(55.206亩),非林地0.1624公顷(2.4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重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186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参与灭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单位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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