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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妨害公务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9********,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云南大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捕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7时许,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水北派出所民警高某某及辅警丁某某、顾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处置一起家暴警情,被告人耿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持菜刀袭击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当场制服。

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尧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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