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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号。2016年7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与其朋友杨某 (另案处理) 酒后来到在天津市北辰区**道***足疗店内,杨某无故与足疗店老板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妻子屈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集贤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情况时,耿某某上前对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阻挠。在民警齐某某、杨某依法传唤耿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耿某某拒不配合,暴力抗拒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齐进喜、杨赫以及辅警曹立根受伤。后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学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号,联系方式1530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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