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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5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南开区王顶堤保山道与红旗南路交口处,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由红旗南路西向东穿过红旗路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后被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陈某某拦下并劝至红旗南路西侧人行道上。民警陈某某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时,被告人耿某某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并用一辆黄色美团共享单车推倒陈某某。经讯问,被告人耿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均予以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相关照片、民警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6月23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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