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诊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月11日被送戒毒所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17时许,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房间耿某某的住处,被告人耿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食工具供刘某某吸食。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17时许,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房间耿某某的住处,被告人耿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食工具供刘某某吸食。
3.2019年4月初的一天17时许,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房间耿某某的住处,被告人耿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食工具供刘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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