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311985********,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平遥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新高乡同盟**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园**号楼**单元**室。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经营*甲店。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耿某某和郭某某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共同经营**店,至2018年9月,该店由耿某某一人经营。2018年4月至同年12月1日期间,店内招聘张某某(已治罚)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店招聘一名“笑笑”(身份未核实)的女子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旭彦
2019年1月9日
附:本案侦查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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