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社区**村**巷**号**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25日由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7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7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18日、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09年,耿某某在租赁**镇**村20户村民土地经营公墓期间,因耿某某违反约定,不如期履行合同和在公墓内建塔等,引起村民代表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等人多次上访,2009年秋,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情况下,村民到公墓的租赁地将耿某某种的树砍掉、红薯起掉,种植小麦, 耿某某闻讯后带领多人赶来,对村民万某丁、万某戊进行殴打,砸村民南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后耿某某又带多人到万某甲家,拿起酒杯把酒浇在万某甲头上,殴打上访代表万某甲和万某乙,耿某某以叙事为由将村民上访代表万某丙通知到公墓,多人对万某丙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临泉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值班登记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万某己、万某庚、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乙、万某丁、南某某、万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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