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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号**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次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到井陉县微矿路**KTV内唱歌,以自己的伙伴被吧台工作人员泼水为由,到吧台找服务员理论,被告人耿某某将吧台服务员推倒在沙发上并拿起桌上的玻璃杯摔在了吧台上,导致被告人耿某某右手当场受伤,受伤后被告人耿某某到井陉县中医院包扎伤口,该到达井陉县中医院二楼外一科时无故辱骂医护人员,在医生任某某及许某甲帮其处理伤口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某用脚踹了任某某,此时正好赶下来的外二科医生尹某某见到被告人耿某某殴打外一科医生任某某,便上前阻止被告人耿某某,在阻止过程中遭到了被告人耿某某的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某无故损毁医院部分财物。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286元。经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尹某某之伤情均属人体损伤轻微伤。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耿某某赔偿井陉县中医院6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耿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井陉县中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尹某某受伤照片、井陉县公安局关于2010年耿某某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说明、《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暂行办法》、撤回控告申请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据、损坏物品清单;2.证人许某甲、杜某某、程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KTV及中医院的监控视频、电子笔录、扫描卷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酒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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