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某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被告人耿某某因盗窃被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0月被告人耿某某因犯盗窃被邱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威县某某乡某某村发现儿童陈某某(男,2017年5月9日出生)身边无家人,遂将其拐骗到邯郸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后被威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追赶至被告人耿某某村中将儿童陈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耿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光晗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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