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坊**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与被害人耿某甲系和县功桥镇东堡村委会***村民。2019年6月19日9时许,二人为该村西边的水塘捕捞虾子一事在塘梗上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撕打过程中,二人各自用拳头在对方的左侧肋部打了几拳,耿某甲左侧第7、8、9、10肋骨被耿某某打骨折。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耿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9日,经被告人耿某某亲朋及和县功桥镇东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双方在场认可的情况下,由参与调解的中间人佘实(系被告人耿某某哥哥耿某甲的高中同学)当场替耿某某垫付赔偿款80000元,被害人耿某甲对被告人耿某某出具谅解书。后被告人耿某某反悔,并对该份协议不认可,并拒绝支付佘实代为垫付的80000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耿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如果能解决好民事赔偿问题,具有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