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79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在逃,于2014年7月13日被民权县公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袁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某将袁某某右胳膊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袁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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