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街**号,2019年9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耿某某在蠡县**镇**庄和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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