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1011975********,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同日释放。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3月5日被原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因锁事,在昭阳区**小区**幢**室其前妻黄某某家中,与黄某某发生口角,进而耿某某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受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双侧鼻尖及鼻中隔骨折的伤情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耿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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