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8〕15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村**东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耿某某在石家庄塔谈商贸城6号门**楼**室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多次向他人销售“金伟哥”“极品伟哥”“老中医”“顶级伟哥”。经检测:金伟哥、极品伟哥、顶级伟哥、老中医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5.搜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耿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搜查笔录、被告人耿某某辨认购买者笔录及照片、证人程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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