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放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乡**村**号,2004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10月7日夜间,被告人耿某某酒后窜至本村齐**养鸭棚处的简易房盗窃,得手后用打火机点燃饲料袋子扔到屋内床上,将两间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损失价格为8021元。

2019年10月5日夜间,被告人耿某某酒后窜至本村东山下闫**家门口,将大门口南边一垛花生秧放火烧掉;后又到齐**家门口,将大门口西侧的一垛花生秧放火烧掉;随后又窜至西边王**花生地里,将三垛花生秧放火烧掉。经鉴定,齐**花生秧损失价格为625元,闫**花生秧损失价格为750元,王**花生秧损失价格为250元。

2019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耿某某酒后窜至本村村南齐**花生地里,将一垛皮花生(花生在秧子上)放火烧毁。经鉴定,齐**皮花生及花生秧损失价格共计695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0月6日、7日夜间,被告人耿某某酒后两次窜至本村齐**养鸭棚处的简易房,盗窃手机两部以及土鸡、水泵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1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多次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