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小区**号,现住同户。2015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晋城市城区**台街**银行附近,寻找未锁门的车辆进行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地的白色**轿车未锁门,便打开其车辆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一箱**酒(价值1134元)盗走,后孙某某将赃物以300元的价格变卖。破案后赃物未追回,非法所得被二人购买毒品吸食;
2、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二人来到晋城市城区**附近,寻找未锁门的车辆进行盗窃,过程中发现一轿车未锁,便将车内的两盒硬盒**烟(俗称**,每盒价值80元,共160元)盗走,后二人行至**酒家附近,以同样的手法将一轿车内的三盒**酒**(经鉴定为假酒,价格无法认定)盗走。后孙某某将两盒**烟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年老酒馆的老板王某乙,三盒老白汾酒放于家中。破案后赃物已追回,非法所得被孙某某挥霍;
3、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二人来到晋城市城区**街**酒店附近,寻找忘记锁门的车辆进行盗窃,过程中二人发现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地的轿车未锁门,便打开车门将其后备箱内的三盒**酒(俗称**,价值345元)盗走,后孙某某将赃物以240元的价格卖给**酒馆的老板王某丙。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后退还被害人,非法所得被孙某某挥霍。
以上,被告人耿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1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
2. 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戊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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