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蒙古族,初中,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2014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超市内,盗窃男士高夫润霜化妆品一瓶。经抚顺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男士高夫润霜化妆品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吴某某家门口,盗窃吴某某白色麦昆牌休闲鞋一双。经抚顺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男士休闲鞋一双价值人民币72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超市内,盗窃特醇苏格兰威士忌三瓶、红牛饮料一瓶。经抚顺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特醇苏格兰威士忌三瓶价值人民币36元、红牛饮料一瓶价值人民币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耿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起,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01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 赛
检 察 员 助 理
武春福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