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献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东丽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东丽区**村**里**号楼**门**号。2002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宝坻区人民法院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献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耿献文驾车至宝坻区**镇**村王某甲经营的劝宝超市附近,用弩射药物针的方法将王某乙家的一只狗射死,因附近有人,耿献文未将该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476元。
2019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耿献文驾车至宝坻区**街道**村李某某经营的超市附近,将李某某家的一只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耿献文驾车至宝坻区**街道**村李某某经营的超市南侧垃圾堆旁,将崔某甲家的一只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720元。
2019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耿献文驾车窜至宝坻区**街道**村南侧污水处理站附近一垃圾桶旁,将崔某乙家的一只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献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献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献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耿献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耿献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耿献文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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