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桓台县**镇街道**村**号。2013年7月23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3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6年7月28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前后,被告人耿某某行至桓台县**镇**村,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9月7日前后,被告人耿某某行至桓台县**镇**村,从窗户进入巩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邢邦凯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刑事拘留于淄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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