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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1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秋后到2020年正月,先后两次私自将**村委饮水灌溉工程(**村梁上去沟北寨子洼里)的灌溉水管(规格型号:3寸国际无缝钢管)用锯锯断,后用自己的三轮车拉回家,被锯钢管共计117.75米。耿某某将锯回的钢管搭棚用掉45.75米,剩余的72米被汾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发还村委。2020年9月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认定价格为4475元。

案发后,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了水泉村委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雅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水泉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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