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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省二院东院住院楼陪护病人时,溜达至住院楼11楼东侧过道,将被害人刘某某枕边的手机偷走。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100元。被告人耿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华为手机、指认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20]6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医院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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