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住本村。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午后,被告人耿某某到辛集市**镇**村韩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翻越铁丝网进入院内,自卧室内盗窃六、七百元现金后逃走。当天下午韩某某报警称约1000元现金被盗。耿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案发后,耿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韩某某的损失,韩某某对耿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无极看守所人员信息,户籍证明信及身份信息查询,传唤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常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耿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耿某某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耿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韩某某的损失,韩某某对耿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耿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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