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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建业百货(鸿翔店)二楼魏公子专柜,趁人不备将一件售价599元的米色带帽女士马甲盗走;

2. 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建业百货(鸿翔店)三楼青年五组,趁人不备将一件售价106元的女裤盗走;

3. 2019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建业百货(鸿翔店)三楼童装一部女中童柜组,趁人不备将一件售价146元的棉衣盗走;

4. 2019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建业百货(鸿翔店)三楼童装一部女欧韩柜组,趁人不备将一件售价123元的上衣盗走。

2019年12月10日,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民警对耿某某持有的被盗四件衣服进行扣押,被告人耿某某赔偿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被盗四件衣服的扣押指认材料、关于被盗四件衣服售价的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凯鹏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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