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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街**号**单元**号。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6 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双肩包内白色小米9pro5G手机(经鉴定,价值4210元),后销赃耗用。同年12月26日 ,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西货站被警方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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