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厂自建房。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凤台县**镇**小区**土菜馆做服务员期间,带顾客马某某、高某某的女儿马某某(2017年1月10日出生)玩耍时,将马某某戴在左手上的一只重8.66克的黄金手镯盗走。当日,耿某某被抓获后,带领民警在饭店北侧的草坪内找回手镯并返还给失主。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镯价值3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马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厂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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