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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某某某某村委会某某***号,现住太和县某某镇厂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6日凌晨,耿某某进入太和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营关某甲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甲、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耿某某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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