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镇**村**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25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 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滑县**北边胡某某家门口,看见院门开着,便进入其家的院子,准备进屋实施盗窃时,发现屋里有人,遂找借口离开。
2.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滑县文明路***公寓陈某某家门口,趁家中无人之际将铁门打开进入二楼卧室,将卧室墙上挂的挎包内的700元钱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滑县**镇道**路**通讯旁边的胡同里,发现王某某家的窗户没有关,就翻窗进入卧室,将床头柜里的4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滑县**乡**村被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非党员证明,陈某某被盗现场图、被盗卧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冯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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