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1时左右,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村,李某乙因其电动三轮车车胎被耿某某孙子耿某丙放气,李某乙对耿某丙进行殴打。被告人耿某某出门后与李某乙互殴,导致李某乙鼻部受伤。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父亲李某乙被耿某某殴打后,来到耿某某家中将耿某某打伤,经鉴定,耿某某、李某乙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耿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山东省茌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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