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丹县****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山丹县****号楼*单元***室。2014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张某甲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3.6万元;2016年4月28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赵某甲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6000元;2016年12月18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5月23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舒某某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现住山丹县*****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4月6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韩家河交通治安派出所警告处理;2018年7月10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村*社,现住山丹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8月3日因殴打他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2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2月26日,因赌博被山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罚款500元;2017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丹县******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村**社,现住山丹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现住山丹县**镇***区****平房。2016年6月2日因犯滥发林木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村*社,现住该社。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镇**村*社,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因殴打他人,已作调解处理;2015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人,已作调解处理;2017年3月29日因殴打他人,已作调解处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现住该社。2015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以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山丹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一)2015年12月份,被害人苏某甲在被告人耿某某组织的赌博场上向耿某某借高利贷11万元用于赌博。后被告人耿某某为讨要赌博债,于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等人将苏某甲从山丹县陈户镇范营村强行拉至山丹县清泉镇金街“后宫KTV”包厢、长城新村空地处威胁、殴打被害人苏某甲,逼迫苏某甲偿还赌博债务,后又将苏某甲强行带至山丹县仁和宾馆非法拘禁至第二天凌晨5时许,苏某甲趁二人熟睡之际离开该宾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丙丁、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甲、耿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2016年7、8月份,被害人荣某甲在赌博场中认识被告人陈某甲、耿某某。其先后欠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赌博债40万元,耿某某、陈某甲等人多次向其逼债。2017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驾驶蓝色尼桑天籁车将荣某甲先带至山丹大佛寺附近逼迫还债,后又带至耿某某“***商贸”公司要求偿还赌债,被告人陈某甲逼迫荣某甲书写一张29万元的借条,最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耿某某、刘某甲将荣某甲带至万商酒店。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耿某某、刘某甲对其殴打。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将荣某甲又带至耿某某办公室逼迫还债,直到18时许,荣某甲之父荣某乙报警,警察到耿某某办公室后,荣某甲及其父亲才离开。被害人荣某甲被逼无奈至西藏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借条、诊断证明、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陈某丙、谢某某、王某甲、杜某某、荣某乙、汪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丙、荣某甲、耿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三)2017年7月7日,被害人徐某甲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委托其朋友毛某某将自己价值约10万余元的一辆白色东风日产皮卡车(车牌号甘GL****)做抵押,并签订虚假售车协议,向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借款5万元,利息2500元,借款期限15天,担保人为毛某某、孙某甲。陈某乙当场扣除2500元利息,徐某甲实际拿到手4.75万元。后因徐某甲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将抵押的皮卡车以5.6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后因该车系按揭车辆被按揭公司开走,陈某乙将5.6万元退还买车人。2018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将徐某甲从山丹县清泉镇城北小区门口强行带至耿某某位于山丹县清泉镇盛泰苑7号楼2楼“***”公司的办公室内,后又将借款担保人毛某某通过电话叫至其公办室,耿某某在办公室向徐某甲、毛某某讨要债务,中午12时许,其让被告人梁某某与陈某甲看守二人不让离开。后其与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对徐某甲、毛某某多次实施了殴打行为,致徐某甲受伤,期间强迫二人各还款1万元后,又胁迫二人向耿某某写下3.5万元借条,直到23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条、售车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山丹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列表、车牌号甘GL****的车辆登记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徐某乙、周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叶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杨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胡某甲、陈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徐某甲、毛某某、徐某乙、耿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四)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盛某甲与王某甲、扁某甲,扁某乙为偿还贷款,以王某甲的现代SUV越野车抵押向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1万元。借款到期后,盛某甲和王某甲等四人偿还7万元,下欠3万元。2018年1月2日19时许,被害人盛某甲在山丹县西大街附近被被告人陈某甲带至耿某某“***”公司,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还款3万元,直到23时许离开。次日,王某甲被耿某某逼迫到耿某某办公室,被耿某某、陈某甲殴打并还款3万元,后耿某某又强迫二人再各归还1万元的罚息,王某甲又向耿某某归还1万元。案发后,借条被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丙、崔某某、葛某、周某丁、祝某某、张某乙、吴某甲、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甲、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五)2014年7月,被害人曹某甲与被告人耿某某合伙在高台承揽工程,至12月底,被告人耿某某先后给其17万元用于工程投资,并投资一辆8万元的白色猎豹越野车用于工程使用。2015年3月17日,曹某甲给被告人耿某某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包括投入的17万元,利息5万元,车辆8万元),逾期未还。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耿某某为索要债务,将曹某甲先在山丹县坤逸宾馆拘禁5天,后在凯悦宾馆拘禁4天,拘禁时长9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民事起诉状、借条、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曹栋林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六)2017年5月29日,常某甲以其位于山丹县清泉镇南湖丰清苑6号楼1单元502室住宅抵押从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处借款4万元,借款利息5分,借款期限1个月,逾期未还。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将常某甲带至耿某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耿某某对其殴打并将手机摔坏,常某甲至凌晨4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欧某某、顾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耿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七)2016年12月7日,陈某丙因资金周转以其经营的“K8”KTV抵押向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借款5万元,月利息5分,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2500元,实际到手4.75万元。借款到其后陈某丙偿还部分利息外,未向耿某某、陈某乙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人陈某乙到“K8”KTV讨要过债务。2018年8月11日22时许,陈某丙被被告人耿某某强行带至仓房街耿某某“***”公司要债,其与被告人陈某乙让陈某丙重新书写借条5万元及2.3万元,并拘禁至次日凌晨2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陈某乙的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徐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爱芳还款的微信截图、陈某丙还款的微信截图等证据。
(八)2017年9月21月,李某甲从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处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000元,刘某甲为担保人,李某甲逾期未还,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多次在刘某甲经营的“哥俩好”酒馆索要债务,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将刘某甲带至耿某某“***”办公室要求协商还款,协商未果下让刘某甲出具一张5.5万元借条,段复强为担保人,并将4万元借条归还刘某甲。刘某甲逾期未还款,同月的一天18时许,刘某甲被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梁某某带至耿某某办公室,直到凌晨2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陈某乙给李某甲的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戊、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马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甲、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九)2016年12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在被告人耿某某组织的位于仓房街“***”商贸公司内赌博,先后向耿某某借赌博债6万元,逾期未还。同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将李某乙带至在山丹县明宇宾馆二楼的一间客房,到次日12时许离开,时长13小时。期间被告人耿某某、赵某甲对李某乙实施殴打。次日,被告人耿某某逼迫李某乙将其名下的一辆红色豪沃双桥货车抵押还款,至2017年3月还款6.3万元后,耿某某才让其将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急诊科就诊记录及治疗记录的材料、诊断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甲、张霆轩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赵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十)2016年7月至8月,被害人吴某甲在被告人耿某某位于仓房街“***”商贸公司内赌博,先后向耿某某借赌博债5万元,逾期未还。2017年4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害人吴某甲与童某某、马某乙等人在山丹县南湖中央花园北侧亮歌梧桐ktv包厢内喝酒,童某某出包厢时碰见被告人刘某甲。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陈某甲将吴某甲、童某某、马某乙带至万商酒店,在万商酒店内被告人耿某某向吴某甲索要赌债并殴打吴某甲后,被告人耿某某等人先将吴某甲带至祁店水库,威胁吴某甲脱掉外套和鞋子,逼迫其还钱,后又将吴某甲带至山丹县新城区土豪屋烧烤店内强迫吴某甲书写一张5万元的借条,直到凌晨1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童某某、赵某已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一)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丙因资金周转经周某甲介绍从被告人耿某某处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6000元,逾期未还。2015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丙驾驶一辆甘G6****现代牌ix35越野车从山丹县城去陈户镇,驾驶到山丹县南湖村拐坝湾附近被周某甲截住,周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耿某某后,耿某某到该地将王某丙搧了几个嘴巴,后又强行将王某丙及其车辆带至山丹县艾黎国际学院附近再次对王某丙进行殴打,并逼迫王某丙书写一张30万元借条。耿某某为迫使王某丙归还借款,强迫王某丙将甘G6****现代牌ix35越野车抵押给陈某乙,从陈某乙处借款9万元,扣除利息5000元,耿某某非法获得8万元。2015年12月28日,王某丙向耿某某还款2万元。陈某乙因王某丙未归还借款,遂将该车以8.6万元转卖给赵某戊。案发后耿某某、陈某乙分别将6万元借条、9万元借条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周某己向耿某某银行卡的转账凭证、车辆售车协议、车辆信息、购买车辆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己、赵某丁、高某甲、陈某己、周某庚、刘某甲、周某甲、王某丁、耿某乙、耿某丙、徐某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马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丙、耿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2016年4月13日,被害人赵某已经朋友周某庚介绍从被告人耿某某处以新KA****奥迪A6汽车抵押借款4万元,月息5分,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并签订借款合同。赵某已支付4个月利息,共计8000元。2016年9月30日,赵某已还清4万元后,要求被告人耿某某返还车辆,耿某某又以对该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8万元为由要求赵某已支付,不支付就不归还车辆相要胁,因赵某已不同意支付,耿某某拒绝归还该车辆。案发后耿某某将借条及车辆借款合同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耿某某与刘某丙的售车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庚、李某丙、刘某丙、柴某甲、王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三)2016年7、8月份,被害人荣某甲在赌博场中认识被告人陈某甲、耿某某。其先后欠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赌博债40万元,耿某某、陈某甲等人多次向其逼债。2017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驾驶蓝色尼桑天籁车将荣某甲先带至山丹大佛寺附近逼迫还债,后又带至耿某某“***商贸”公司要求偿还赌债,被告人陈某甲逼迫荣某甲书写一张29万元的借条,最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耿某某、刘某甲将荣某甲带至万商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借条、诊断证明、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陈某丁、谢某某、王某戊、杜某乙、荣某乙、汪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丙、荣某甲、耿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四)2016年12月20日,被害人孔某甲被汪某介绍到被告人耿某某组织的赌博场上参与赌博,孔某甲先后在赌场上向耿某某、陈某甲借款7.3万元用于赌博,逾期未还。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多次向其催要赌博债务,并恐吓不还债不让其顺利结婚。为偿还赌博债务,同年12月28日,孔某甲之父孔某乙迫于无奈与耿某某商议还债事宜,将其名下的一辆白色吉利GX720型全球鹰越野车以7.3万元抵顶给陈某甲,并签订售车协议,后耿某某让陈某乙将该车转卖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孔某乙与陈某甲的售车协议、甘GE****车辆的过户登记信息及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乙、雷某某、张某乙、刘某丁、孔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三、赌博罪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耿某某组织杨某甲、马某乙、孔某甲、苏某甲、吴某甲、陈某辛、李某乙、吴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在山丹县邮政局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东边201房间、丹马小区3号楼一单元二楼201房间内以玩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达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杨某甲、马某乙向耿某某的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常某乙、马某乙、屈某某、耿某乙、童某某、吴某甲、陈某辛、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甲、苏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马某乙、杨某甲、耿某乙、常某乙、屈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四、诈骗罪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为偿还信用卡债务,从张掖爱车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现代ix35型越野车,2018年9月11日,后与同案犯张某丁(另案处理)制作虚假的抵账协议书,以隐瞒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抵押从陈某乙处借款1万元。后被告人梁某某、张某丁将所骗资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陈某乙的转账记录、甘G2****车辆的信息及照片、车辆登记本、行驶证、爱车堡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转账记录一份、营业执照一张;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武某、何某、王某戊、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五、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青HA389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山丹县金街到金街路口后呈头西尾东停放于道路北侧,被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血样抽取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六、该恶势力犯罪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2014年8月5日0时许,陈某壬与男朋友行至城北小区物业家属楼下时,因车辆让车问题被告人耿某某与叶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耿某某被山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壬、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二)2014年11月19日0时许,周某甲醉酒后在山丹县北大路吕某某经营的798音乐酒吧娱乐时无故将酒吧的部分物品毁损,吕某某在劝阻时周某甲殴打吕阳,后周某甲打电话叫来耿某某、王某甲将吕阳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798音乐主题酒吧毁损清单、住院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供述、违法人周某甲的供述、证人马某某、聂某某、赵某庚、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
(三)2016年1月1日20时许,耿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在南湖村“杏花村”山庄吃饭喝酒,期间耿某某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后耿某某拿玻璃茶杯砸在张某甲头部,致使张某甲受伤住院66天。后经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2月12日,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戊、李某甲、刘某甲、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出院病情证明及收费票据、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
(四)2016年4月28日16时许,山丹县市民大厅停车场耿某某违章乱停车,停车场工作人员赵某辛上前劝阻时与耿某某发生争吵,赵某辛与耿某某发生撕扯,致赵某辛受伤,后经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某辛的陈述,证人张某庚、吴某乙、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出院病情证明及收费票据、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
(五)2017年5月22日11时许,耿某某和陈某甲等人在山丹县焦化厂家属楼后舒某某地里拖被陷入的车辆,后舒某某与耿某某等人拖车时造成庄稼被压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致使舒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出院病情证明及收费票据、治安调解协议书。
本案的其他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胡某甲、马某甲、赵某甲的户籍证明。
3.马某甲的前科材料。
4.耿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九人到案经过。
5.山丹县多杰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华林汽修厂、山丹县鑫俊杰商贸有限公司的材料。
本院认为,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耿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陈某甲等人,在山丹县域内大量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暴力讨债,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使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外出务工,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耿某某在高利放贷、索要赌债过程中,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马某甲、胡某甲、赵某甲、刘某甲、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单独实施非法拘禁1起,伙同陈某甲等人实施8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实施6起;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各伙同他人实施3起。王某甲、梁某某各伙同他人实施2起。胡某甲、马某甲、赵某甲各伙同他人实施1起。
被告人耿某某在索要高利贷、赌债过程中,指使并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既遂7.3万元,未遂3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在索要赌债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既遂7.3万元,未遂2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单独实施敲诈勒索罪2起,伙同陈某甲实施1起;陈某甲单独实施1起,伙同耿某某实施1起。
被告人耿某某强迫他人与第三人交易,违背他人意志,扰乱市场秩序,强迫交易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马某甲、赵某甲、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洪勇
检察员:赵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马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起诉书48份,量刑建议书 27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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