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邹平市**街道**村**号,住邹平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和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和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赵某甲(已判决)自2012年开始经营邹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某乙自2013年开始经营邹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以给过往的大货车司机带路逃避有关机关检查并收取费用为经营手段。2015年9月16日上午,为争夺大货车资源,***公司的员工梁某某等人与**公司的员工司某某、杜某某发生冲突。赵某甲得知后电话联系***公司讨要说法,并安排李某乙召集公司员工回公司。同时,张某乙纠集被告人耿某某和杨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耿某甲、“海某”、“某壮”(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斧头、槁柄分别驾乘蓝色丰田越野、银灰色本田锋范、黑色江淮越野、两辆黑色现代伊兰特等七辆轿车寻找**公司的人员,在西外环**停车场附近看到**公司郭某某和毛某某驾驶的两辆轿车,双方车辆发生撞击,郭某某被对方人员用槁柄打伤。
当日**公司带车公司成员在邹平市**站附近的**加油站将***带车公司的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和一辆香槟色尼桑轿车砸烂。随后**带车公司成员继续寻找***带车公司人员,双方在邹平县**村附近遭遇,张某乙和李某乙分别指挥己方人员驾驶车辆相互撞击,其中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江淮越野车参与撞击,随后双方人员下车持械斗殴。**带车公司成员刘某某、张某革弃车逃跑,被告人耿某某和杨永华、张某甲等持砍刀、木棍追击二人。
双方多辆车在斗殴过程中因撞击损坏,损失价值共计38750元。王某某被致伤致左肘部,刘某某被致伤致左侧腰背部,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8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镇**村将耿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复印件等;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聚众斗殴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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