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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在某培训机构老师张某乙的帮助下填报高考志愿,且张某甲根据本人的高考成绩意向,第一志愿填报首都师范大学,保底填报内蒙古师范大学。后在填报志愿过程中网报截止30秒前,张某甲的排名被排挤到其所报专业招录人数后一位,但未按照计划切换到内蒙古师范大学的网报页面时报名截止。报名截止后张某乙告知张某甲有可能被首都师范大学退档,张某甲及其家属就让张某乙想一想有无被首都师范大学录取的办法。后张某乙将专门帮他人填报志愿的被告人耿某某介绍给了张某甲及其家属。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耿某某以通过协调、运作的方式可以让张某甲被首都师范大学录取为由骗取其120000元,同日张某甲按照正常招录规则被首都师范大学录取。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耿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呼毕图

检察官助理:王翠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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