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黄山**路**号**号楼**单元**号,住邹平市黄山**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耿某某在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小区遇到了**镇的同乡刘某某,谎称能帮刘某某将其两个侄子的学籍从邹平市**青阳镇转到****小学,刘某某信以为真。同年8月25日,耿某某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刘某某索要10000元,次日刘某某将10000元现金存入耿某某的银行卡中。因刘某某经常催问,耿某某又将家中的烟酒拍照后微信发送给刘某某谎称是送礼的财物,向刘某某索要2000元。耿某某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后消费。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耿某某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5月,被告人耿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虽被电话传唤到案,但第一次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由俊朝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黄山**村**号楼**单元**室。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