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虚构能够销售峄城区吴林办事处七里店村坑塘河道治理工程的页岩、青石的事实,分别骗取付某某3万元货款和张某某5万货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冯某某、闫某某、陈某某6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萌
助理检察员:苗娟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20654****。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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