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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0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城区**路**号**村**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自2017年至2018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假借以调动工作、将推拿店升级为定点康复门店医保报销、帮助他人办理上大学等名义,虚构事实,先后骗取毕某某财物26400元、刘某甲财物54960元、刘某乙现金36000元,共计11736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述,证人赵某某、冯某甲、冯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2、诉讼卷三册,电子卷宗光盘等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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