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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9********,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路,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自己正在跟刘某某(耿某某虚构的人)在保定给学校供货做毛巾、枕巾等货物订单,以垫付货款、请客吃饭、调货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64550元。

2、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以借车去石家庄为由,从被害人崔某某处将牌照号为冀F9****的大众桑塔纳汽车(车辆所有人为曹某某)借出后,抵押在高阳县旧城村郭某某处,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59700元。

3、2019年8月23日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以借车接亲为由,从被害人赵某甲处将牌照号为冀FB****的荣威汽车(车辆所有人为赵某乙)借出后,抵押在高阳县旧城村郭某某处,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3500元。

4、2019年8月25日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以借车接亲为由,将被害人常某某牌照号为冀FG****的黑色轩逸汽车骗出后,抵押在高阳县旧城村郭某某处,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6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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