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耿某某在登封市石道乡冠子岭村,以帮助被害人白某某购买登封市石道乡颍福花园扶贫安置房为由,骗取白某某26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3、证人段某某、袁某某、段某某、王某某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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